*條 為了加強玉米品種試驗管理,完善國家品種試驗玉米品種的一致性和真實性鑒定,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DNA指紋鑒定是依據不同品種DNA指紋譜帶對品種的一致性和真實性進行判定。檢測結果作為試驗品種的淘汰、繼續試驗和推薦審定的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依據《國家區試玉米品種一致性及真實性DNA指紋檢測技術》標準檢測。
第四條 根據年度試驗方案送檢樣品要求,試驗主持單位或負責編號的單位向的檢測單位及時、足量、保質地提供DNA指紋檢測所需的種子樣品。
第五條 區域試驗和預備試驗品種的備份樣品保存3年以上,通過國家審定品種的備份樣品保存10年以上,用于品種試驗或檢驗鑒定的標準樣品。
第六條 根據田間品種性狀表現,對預備試驗和*年區域試驗品種的一致程度抽檢;對進入第二年區域試驗品種的一致程度統檢。
第七條 一致性檢測為1~3級的品種,可正常試驗或推薦報審;一致性檢測為4~5級的品種,予以停止試驗或不予推薦報審。
第八條 預備試驗和區域試驗均做真實性檢測,檢測試驗品種與已知品種之間的差異程度;同一試驗品種年際之間、不同組別間的差異程度。
同步制作該品種的標準DNA指紋圖譜。
第九條 發現同一品種在不同的試驗年份、不同試驗組別、國家與省級試驗中遺傳差異較大(差異位點數≥2)的停止試驗。
發現試驗品種與已知品種在遺傳上差異微小,即相同或高度近似(差異位點數≤1)的停止試驗。
第十條 兩個(含兩個)以上不同名稱的試驗品種,在遺傳上相同或高度近似(差異位點數≤1),由參試單位協商成一致文字意見,報送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玉米專業委員會,確定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對于未通過一致性或真實性檢測的品種,由試驗主管部門通知省級種子管理部門,省級種子管理部門應將檢測結果及時通知品種的參試單位。
第十二條 對于在試驗期間不同年份、不同組別、國家與省級試驗中,更換品種的參試單位,將停止該單位下一年本作物所有品種的申請資格。
第十三條 已知品種確認堅持優先原則。即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審定、參加國家或省級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的順序優先確認。保護或通過審定的品種公告順序先后,同一年度參加國家和省級品種試驗的,國家試驗優先;參加區域試驗或生產試驗的,生產試驗優先。
第十四條 品種的參試單位對檢測結果持有異議,在獲知的20日內,請以書面形式向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玉米專業委員會提出復議,玉米專業委員會應在60日內作出復議意見,其結果為zui終裁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玉米專業委員會組織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玉米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